为合作建房开一扇“严格规范”的门
日期:2006-06-15 16:48来源:竞彩篮球购买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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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简称“十五条”)。文如其名,是欲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为手段,达到“稳定住房价格”的目的。那些因房价上涨太快而愈显囊中羞涩的低收入平民百姓,似乎从中看到了些许希望之光。 可以看出,国家有关部门“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的手段是强硬的,从税收、信贷、土地三个方面,全方位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干预力度,并细化到限比重、限面积、限价格等具体指标。这次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手段之多、力度之大,多年罕见,以至于有人惊呼是否“由市场经济退回到计划经济时代”! 其实,国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是为了增加房源供给,要点就是要求各级城市制订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就是从政策层面保证普通民众能够获得中低价位的普通住房。住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从小处说,是一个人、一个家庭所有社会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往大处看,则关系到国计民生和普通人的基本人权。在中国这样一个资源短缺、人口众多的国家,显然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手段来解决人民群众的居住问题;即使是市场制度完备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住房的供给也不是完全依靠市场的。 但要缓解住房供给压力,除了“十五条”所规定的提供充分的交易信息、抑制投机性需求、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打击囤地之外,关键是要放开住房市场门槛、培育更多的产品供应商,由供应商之间彼此竞价,以弥补市场在低价房与奢侈房之间畸轻畸重的状况。 “十五条”强调:要“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这为规范发展住宅合作社“开了一扇不大不小的门”。提出了“严格规范”的要求,并提出防止“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警告,并没有“严禁”集资合作建房;只要“规范发展”,住宅合作社很可能成为落实“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重要支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业是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之所以出现房地产业空前繁荣,而广大低收入群体“望房兴叹”的局面,是因为广大低收入人群只有商品房的最终购买权,几乎没有商品房开发的参与权。要么房大钱少买不起,要么买了房终身还债。这样,出现大量的空置房和大批“有房的贫困户”就不足为奇了。这固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避免的现象,但国内外大量实践证明,住宅合作社是可以大大减少和解决上述问题的。 我们国内就有这样的住宅合作社,是由城市低收入居民组织的,他们自己凑一些钱,从银行贷一些钱,民主选举管理机构建造住宅,建成后按成本价出售,结果比同样地段、同样质量的商品房售价低40%。如果用一句话概括住宅合作社的本质,就是低收入群体依靠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智力和组织,自主解决自己的住宅问题。 不少有识之士早就呼吁:合作社建房不仅售价低,而且质量好,既不要政府投资,又可以加快住宅建设,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何乐而不为呢! 或许政府部门在运用多种宏观调控手段,“逼迫”房地产开发商、经营商的生产经营向低收入群体有支付能力的实际需求“靠拢”的同时,还可以再开辟一种思路,大力鼓励发展住宅合作社,用低收入群体“自力更生”解决住宅的办法,增加住宅房源的供应,从而更便利、更有效地达到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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