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供销社系统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
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和补助相结合的支持方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和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凡是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流通发展的政策,符合省产业发展规划及区域发展导向的,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工商部门注册,依法持续经营,由供销合作社系统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均可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提升,重点支持封闭式活禽交易屠宰区、物流配送、冷链系统、检测中心、信息平台、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项目建设。对市场基础设施以及封闭式活禽交易屠宰区、物流配送、冷链系统、废弃物处理等建设项目,按直接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贴息;对市场检测中心、信息平台、安全监控等配套设施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二、扶持产地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建设。支持特色、优势农产品产地专业批发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以经济欠发达地区品牌农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的专业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相关事项,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发展农产品流通的总体要求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由省供销合作社提出,商省财政厅后研究确定,并于每年5月底前由省供销合作社、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布置申报工作。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财政和供销合作社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其中:区属企业上报材料由区财政和供销合作社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联合上报市财政和供销合作社部门;各市、县(市)财政和供销合作社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汇总后,于7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供销合作社;省属企业上报材料须经省级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于7月底前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供销合作社。逾期或材料不齐全的项目将不予受理。省供销合作社和省财政厅收 到各市、县(市)和省属企业申报材料后,根据各自职能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重点项目要进行论证,提出项目安排及补助资金的审核意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合作社将专项资金联合下达到市、县(市)财政部门。
日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制订的《浙江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