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日报:市政府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政策扶持措施
日期:2012-03-05 15:30来源:竞彩篮球购买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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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1〕23号)文件正式印发,对做好新时期供销合作社工作明确了目标任务,出台了政策措施,为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
——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从事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成品油、饲料、兽药等商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建设农资交易市场,建立和完善重要农资商品的储备和救灾储备制度。
——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依规开展多品种的连锁经营业务。市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支持日用消费品下乡的有关政策给予补贴。
——积极扶持供销合作社新建、改造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鼓励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产品的仓储、冷链物流、质量检验检测、信用结算系统等项目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三峡物流中心和农村商贸物流体系建设。
——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重组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发循环经济项目,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实现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要将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列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对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培育、技术与产品开发项目在立项和经费上给予支持。
——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在保障农资、日用消费品经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信息咨询、代理缴费、技术培训等全方位服务。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村级综合服务社,各级政府要按照一定标准安排财政配套资金给予补贴。
——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引导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专业合作社联合与合作,引导同一产业的专业合作社组成联合社或行业协会。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消费、担保等专业合作组织。各级主管部门应将供销合作社领办的、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各级示范社范围,在项目、资金和经费上给予支持。
——支持依托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搞好信息、培训、维权等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在落实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协会开展工作予以支持。
——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信息化建设,发展网上交易、电子商务,促进服务转型升级。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和财政部门,对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一站式”综合缴费服务、电子商务和农村现代流通信息平台建设,给予技术、资金支持或补贴奖励。财政和农业等部门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展农资科技服务,兴办“庄稼医院”,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和科学用药,给予资金支持或补贴奖励。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村级综合服务社领办人、农民经纪人和农民技能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培训经费补贴。
——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为农民经济联合与合作搭建平台。
——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工作人员依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全额预算。
——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建(恢复重建)或改造的基层社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登记注册。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可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展农超对接和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工作。支持社有企业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
——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市政府适当安排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对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包括农资连锁经营、化肥及救灾物资储备、配送中心、冷链物流、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等)市级重点项目和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给予支持。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可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允许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以更名形式过户到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或社有全资企业,在办理变更手续时,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强化项目建设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全市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综合开发、农村信息化网络、流通网络等项目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技术、资金、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凡上级扶持的项目,市、县财政配套资金要按时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确保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扣除有关费用后,可返回用于项目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乡镇超市、农产品市场建设用地可享受各地招商用地优惠政策。各级供销合作社同级直属企业之间,整合调整划转土地、房屋产权人行为,可不作为交易行为,免征一切税费。
——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社有企业法人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依法开展经纪代理、典当、担保、农业保险、股权质押等服务。各金融部门对供销合作社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以及建设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设施所需贷款,给予优先保证。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由市财政局牵头,市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参加,做好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切实加以解决。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协商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机关的连带担保债务,各地一般不要采取强制手段查封资产。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市供销合作社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国家政策,尽快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安排用于供销合作社安置困难企业职工、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落实《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精神,认真解决供销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相关政策落实问题。
——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平调、无偿划拨其财产,不得随意撤并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政府在城镇规划、建设中,应尽可能保留供销合作社原有经营网点,确需征收拆迁的,对占用土地的,应按原有土地面积给予置换或补偿;对拆除的建筑和营业设施,原则上要拆一还一就近还建;不能还建的,要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经济补偿,确保其合法权益。
——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建立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执行有关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健全对县级社综合业绩考核奖惩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凡国家和省对农业、国有商业的优惠政策,除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农业、商务、安全监管、公安、民政、工商管理、金融、电力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资金、政策等方面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制定切实有效措施,搞好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为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三峡日报》2月29日第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