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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销社省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大力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加强流通领域农资经营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6-02-03 09:48来源:竞彩篮球购买联合社
责任编辑:市供销社阅读量:


   按:近日,省供销社会同省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加强流通领域农资经营管理的通知》(鲁供字[2004]9号)。在去年12月份省编委下发的《关于调整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中,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作了明确划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此次联合发出的通知,重申了供销社是农资商品经营的主渠道地位,强调各级供销社要积极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农资流通领域的市场管理工作,大力开展农资连锁经营,杜绝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坑农害农问题的发生。同时,通知还要求各地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在开设配送中心和连锁门店时应简化行政手续,方便市场准入;对村级综合服务组织经营农资商品也规定由所在地供销社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办理一切相关手续。现将该文件全文刊发,请各地依据该文件认真做好农资经营及市场管理工作。
    省供销社省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大力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加强流通领域农资经营管理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服务“三农”,促进农业生产健康发展,各级工商局、供销社要高度重视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供应充足,质量合格,服务优良。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管,强化责任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会同供销社等部门摸清辖区内农资经营单位情况,督促经营单位落实索证、信用卡、备案等制度;要围绕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和大要案的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确保农资市场的稳定。
   各级供销社所属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是农资商品经营的主要渠道,要在组织好行业自律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制定农资商品保质监销制度,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坑农害农问题的发生。
   二、积极支持农资连锁经营。各级供销社要发挥农资经营网络和仓储健全的优势,加快发展农资连锁经营方式,结合当前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合理设定连锁龙头企业的门槛,充分整合农业“三站”以及个体私营商贩的优势资源,注重培植和发展连锁经营的高效途径。
   三、简化行政手续,方便市场准入。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发的农市发[2003]16号文件规定,农资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于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连锁经营企业经营需要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的农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办理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在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由总部(或连锁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复印件,向连锁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备案即可,连锁门店可不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对供销社所办的村级综合服务组织,经营农资商品所需办理的一切相关手续,均由所在地供销社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办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四、进一步发挥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协会的作用。省供销合作社要以省农资协会为载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县以上农资经营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各级供销社要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密切协作,做好对县以下农资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农资经营企业的服务,指导农民科学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让科学技术贯穿于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管理的始终,并广泛设立农资科学咨询和维权中心,真正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送到村头、地头、心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