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合作组织发展史
现代合作制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始于19世纪中叶。但是,合作制的原始形态很早就已经存在,在中国民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互助形式,如轮会、摇会、标会、变工、扎工、参忙等。在中国近百年的合作运动史中,合作社被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阶级所利用。1915年的新文化运动,介绍西方科学和社会科学,对于合作思想的引进起了一定的作用。
20世纪,国外的各种合作思想经过三条线路陆续传入我国:一条是西线,从西欧、北美传入我国;一条是东线,从日本传入我国;还有一条是北线,从苏俄传入我国。合作社思想传播路径的不同,决定了在中国形成的合作思想也存在着差异:(1)改良主义的合作社思想,主要是一批知识分子所倡导。(2)三民主义的合作思想,主要是国民党所倡导。(3)马克思主义的合作社思想,主要是共产党所倡导。五四运动前后,中国基本处于合作社思想的传播时期,所进行的少数合作社实践也只是限于城市。1918年由北大倡导合作思想的胡钧教授及其学生们共同组织创办的北大消费公社,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合作社。由合作思想的倡导者、复旦大学教授薛仙舟及其他教授和学生们创办的上海国民合作储蓄银行是第一个信用合作社。由华洋义赈会指导创办的合作社真正开创了中国农村的合作事业。当时华洋义赈会在指导组建合作社时并不直接参与合作社业务,而是保持相对独立,只是有目的的派人进行合作理论讲解,提高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并帮助农民组建合作社。合作社成立后,便可自行开展各项业务。合作社业务主要有存款和贷款两种。为了促进合作社独立发展,总会鼓励各合作社之间的联合,组成不同区域的合作社联合会。尽管华洋义赈会开辟了中国农村合作事业的先河,但它所创办的合作社仍存在很多缺憾。首先。合作社本身应当是一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而华洋义赈会所创办的合作社大多缺乏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其次,华洋义赈会最初的设想是先从信用合作入手,但在当时的社会和政治制度下,合作社对于农民生活的改善是很有限的,更不可能解决农民的根本问题。20世纪初,中国农村处于严重危机中,许多人纷纷著书,阐述拯救并建设中国的方法,有从乡村建设入手拯救中国的,称做乡村建设派,他们所倡导的运动称作乡村建设运动。由于各类乡村建设团体的主张不尽相同,从而他们介入乡村建设的切入点也不同。有的侧重于平民教育,有的侧重于地方自治,还有的侧重于农民技术的改良,但多数团体同时也致力于农村合作社的推广,主要代表人物有梁漱溟、晏阳初。乡村建设运动倡导者们有关合作社的理论和实践对于推动中国合作运动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他们没有对中国社会的性质和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准确的分析,决定了他们所选择的乡村建设之路最终要失败。
国民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很早就对合作社给予关注,他在形成和完善三民主义理论体系过程中,对合作社提出了一些重要思想,成为其民生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继孙中山之后,薛仙舟是我国早期颇有影响并提出一整套合作主张的人。他认为,在消费合作、信用合作、生产合作、农业合作等多种形式中,最受注意的是消费合作。另一个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著名思想家和社会活动家梁漱溟,他在合作社的发展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套独特见解。孙中山、薛仙舟都主张率先发展消费合作社,而梁漱溟是主张率先发展生产和利用合作社。他们把合作社当作一种扶危济困的社会改良手段,而非单纯的企业或经济组织。
从上个世纪20年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就关注、支持、组织和推动合作社经济在中国农村的发展。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领导了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合作社运动是工农革命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1922年党的二大指出,工人消费合作社是工人利益自卫的组织,共产党需注意此组织。1923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海陆丰农民运动中,就建立了农民协会和农民消费合作社。1926年9月中共中央的《农民运动决议案》规定:“提供农村消费合作运动”。随后,合作社运动在湖南、湖北、广东等地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农民运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写到:“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3种合作社,确是农民需要的”。1928—1937年,在苏区由于国民党政府的长期经济封锁,中央号召农民“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积极鼓励农民开展各种互助活动。毛泽东的《组织起来》、《论合作社》发表后,合作事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从单纯的消费合作走向多种合作经营,并在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蓬勃发展起来。1932年4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合作社暂行条例》,成立了合作社指导委员会,制定了《发展合作社大纲》,重点发展群众迫切需要的粮食、消费、生产、信用和供销合作社,特别是粮食和消费合作社。1933年8月至1934年2月,苏区消费合作社由400多个发展到1140个,社员由8万多人发展到近30万人,粮食合作社由400多个发展到1000多个,社员由10万人发展到24万人。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大力提倡发展合作社。1938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做出决议:要大力推动合作社运动。合作社不仅在陕甘宁边区,而且在晋察冀、晋绥、山东及华中、华南等根据地,迅速发展起来,并出现了一些模范合作社。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以后,组织农民开展了互助合作,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和供销、消费、信用合作社有了新的发展。但由于当时处在战争时期,缺乏指导合作运动的经验,因此,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合作运动在实践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消费合作社逐步减少直至取消,供销合作社的作用逐步降低。从20世纪30年代初开始一直到新中国成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作社基本是按照罗奇代尔的原则进行组织的,强调入社自愿,民主管理。1949年3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报告中指出:“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党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推动了合作事业的发展。在城镇和乡村组织了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加强对合作事业的领导,政务院专设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并在1950年7月召开了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次代表会议,决定成立全国合作社的领导机关——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社。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由互助组发展到以土地入股分红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取消土地报酬、完全按劳分配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基本实现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同时,又由农民入股,发展了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1958年底至1962年进行了人民公社制度的调整,重申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我国的合作事业在曲折中前进。文化大革命期间合作事业处于徘徊状态。从1979年开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推进的农村改革开放政策,使传统的较为单一的农业合作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普遍推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推行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经营形式,推行了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形式等共同发展的政策。农村改革使农业合作制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和创新,适应各个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下的不同选择和需要。社会主义农村合作组织,是一个综合企业,又是一个小社会。它的产生、发展和壮大,除了党和政府的正确指导和政策扶持外,还需要众多先进群体的带头、支撑和领导。最重要的是,我们走出了一条更加完善、更加广泛、更具有生命力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合作组织之路,这就是为法律形式固定起来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之路。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的伟业正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国农业面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际市场的严峻挑战,需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组织化的程度,在继续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上,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等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总之,中国合作组织发展是随着政治大气候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其特点是:农业合作组织变化在前,而其他合作组织变化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