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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6-06-18 09:39来源:竞彩篮球购买联合社
责任编辑:市供销社阅读量:

 鄂政发[2001] 8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乡镇企业局、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安全管理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乡镇企业局、省供销社
    (二OO一年十二月十日)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今年全省开展爆炸物品专项整治以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厉查禁和打击,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由于利益的驱动,非法生产、运销烟花爆竹活动时有发生,少数生产经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销售网点过多过乱,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各地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轻工、乡镇企业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公安部等六部门公通字[1999]102号文件、省政府鄂政办电[2001]59号文件和省公安厅等四部门鄂合发[2000]034号文件精神,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特别是具有生产烟花爆竹传统习惯的地区,要抓住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不放松,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开展拉网式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现象。同时要注意处置过程中的方式方法,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坚持标准,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地乡镇企业、轻工、公安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基地的清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和资格制度,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今后,一律不再批准新建生产企业或基地。对已经批准建立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基地),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领导,确定安全专管人员,健全安全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无批准文件、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和家庭个体作坊坚决予以取缔,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工具和成品、半成品以及原材料,从重处罚涉案违法人员。凡使用氯酸盐类作为生产爆炸物品原材料的,一律按非法生产氯酸盐混合炸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规范经营,实行凭证经营定点进货制度。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统一由县以上供销社所属日杂、生活资料公司或专业公司经营。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省供销社审批核发《湖北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证》,经市、州、直管市公安部门审批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批发业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县(市)供销社和公安机关按照“从严控制数量”的原则布设。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0米,不得正面相对。严禁在国道、省道等人员、车辆较多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及其周边地带设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点,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取得所在地县(市)供销社、公安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审批核发《湖北省烟花爆竹零售资格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烟花爆竹零售业务。零售点必须到所在地具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货,严禁直接从生产厂家和其他渠道进货。经营和采购烟花爆竹,实行凭证经营、定点进货制度。省内采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到具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进货。外省生产企业向我省销售烟花爆竹,须持有我省《烟花爆竹定向供货资格证》。严禁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生产和经营单位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购买用于生产烟花爆竹所需原材料,如高氯酸钾、硝酸钾、硝酸钡、碳酸锶、硫磺、铝粉等,必须持有《爆炸物品购买证》。省内生产和经销原材料的企业必须持有所在地县(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外省生产企业向我省销售烟花爆竹原材料,须持有我省《定向供货资格证》。
    四、加强防范,确保运输储存安全。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与产品供应单位签订购销合同,要使用由省工商局监制、省供销社统一印制的《湖北省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凭有效合同文本和《湖北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证》以及《定向供货资格证》副本,向购入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跨省采购烟花爆竹和原材料,须由省生活资料总公司负责统一办理调入或代理订购。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必须设有专用储存库房(须经公安部门核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并远离居民区、高压电线及其他建筑物、交通要道,严禁与其它商品混存,配齐安全有效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防盗、报警等设备,并有安全通道和醒目的危险标志。专用储存库房设在繁华地段的一律搬迁,暂不具备搬迁条件的可先租后建。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专库储存、专柜销售、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2箱(或24万响)。
    五、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严格安全许可证的发放,依法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工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严把登记注册关,对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企业,吊销其营业执照。乡镇企业、轻工部门要严格履行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企业抓好安全生产。供销合作社负责烟花爆竹和原材料的经营管理,完善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安全经营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的宣贯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凡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事故的,由监察部门进行责任倒查,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