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鄂发[1995]17号
日期:2006-06-18 09:46来源:竞彩篮球购买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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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鄂发[1995]17号
各地、市、州、县委,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是立足国民经济全局、重视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发展、繁荣城乡经济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指导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决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坚定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 供销合作社的问题实质上是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问题。它在整个国民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供销合作社工作。《决定》指出,供销合作社要在为农民提供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引导农民联合起来进入市场,实施国家对农村经济的指导和调控等方面“发挥作用,担当起责任”,并强调“必须把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作为当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切实帮助供销合作社承担起繁荣农村经济的历史重任。 我省供销合作社成立40多年来,在服务农村、方便农民、组织城乡物资交流、巩固工农联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供销合作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坚持为农服务的同时较好地完成了国家委托的重要商品购销任务,为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和工业生产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并形成了遍布全省城乡的经营服务网络,已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依托力量。尽管我省供销合作社目前还存在着组织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为农服务功能不强,部分基层社经营困难等问题,但应当肯定,通过深化改革,这些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供销合作社是能够不断发展壮大,并承担起党和政府赋予的重要职责的。 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决定》的总体思路,紧紧围绕这个目标,牢牢抓住理顺组织体制,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给予保护扶持等五个环节,以加强基层社建设为重点,采取切实有力的政策措施,使供销合作社真正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真正实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宗旨,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二、努力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指导方针,为促进我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奔小康,提供多功能、系列化、综合性服务。继续发展和完善农业生产资料系列化服务和科技兴棉全程配套服务,巩固发展庄稼医院,继续办好配肥站和村级综合服务站,普及推广农业实用技术,提高服务水平,促进粮食、棉花的稳产、高产;大力支持农村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的发展,采取供销合作社自办、联办、股份合作、组建专业合作社等形式,为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供信息、技术、购销、加工、储藏、运输等服务;立足当地资源开发,以骨干产品为龙头,以商品生产基地为基础、以供销合作社加工、销售企业为依托,建立和发展贸工农一体化、销供产一条龙的经营实体,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实行共同经营、共同管理、风险共担、利益均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供销合作社开展综合服务创造条件。供销合作社应建立信息服务网络,及时反馈市场信息,引导农民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供销合作社应设立生产扶持基金。基金来源,一是从省间棉花调拨奖励款中一次性解决一部分;二是由各级供销社按商品销售额1.5‰的比例提取一部分。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县(市)以上供销合作社统筹安排,集中用于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和特困基层社解困,实行有偿使用,接受财政监督。供销合作社应参与棉花大县基地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规划、资金安排和科技服务工作。鼓励供销社与农业有关部门联合向政府承包农业、扶贫、科技开发项目,对其自办、或联合开发荒山、荒坡、荒滩、水面,兴办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实体等,银行要给予贷款,实行基准利率,地方财政要从支农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给予扶持。对供销社新办企业,按国家统一的减免税政策,给予照顾。 三、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稳定农村市场,搞活商品流通的主渠道作用 供销合作社要以农村市场为阵地,面向全国,参与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搞活大流通,实行贸工农、销供产、内外贸相结合经营战略,全方位开拓经营。可以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投资举办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综合商社、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境外企业。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要求,组织各种专业公司、经营网点,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连锁经营、扩大市场覆盖面,繁荣、活跃城乡市场。对棉、麻、茶等大宗农副产品、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应以县(市)供销合作社为基本经营环节,走集团化经营的路子,扩大规模经营,提高规模效益。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努力扩大经营业务。凡是农民有要求、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商品,供销合作社都要依法积极组织经营。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努力增加出口创汇。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农民群众需要的主要生产、生活物资,要 通过供销合作社的经营,加强宏观调控,保持市场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决定,建立稳定畅通的流通秩序,适季适时组织落实货源,及时足量供应;建立省、县(市)两级储备体系,调节市场供求;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取缔越权经营、非法经营,不准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进入淀通领域。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决定,不放开棉花经营,不放开棉花市场,不放开棉花价格,继续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由供销社统一经营。各级供销合作社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棉花收购政策、价格政策、质量标准,既不能压级压价侵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损害国家利益。 四、理顺组织体制,完善经营机制,增强供销合作社活力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性质。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要认真履行《决定》赋予的“四权”,行使资产经营和管理职能。其所属企业经营方针、重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收益分配办法、财产变更、转让等,由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决定,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平调它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一些地方改变供销合作社所属棉花、茶叶、中药材等企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的;应按中央《决定》和本《通知》要求,迅速纠正,归还给当地供销合作社经营和管理。新设立供销合作社必须经上一级联社审核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供销合作社的合并、分立与终止,须经同级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并报上一级联社批准。 进一步完善供销合作社干部管理办法。基层供销社正、副主任由县(市)联社考核提名,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决定。县(市)以上供销合作社正、副主任由同级地方党委考核提名,征求上一级联社意见后,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决定。各级供销社正、副主任的调整,要征求上一级联社的意见。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聘用、解聘均由同级理事会决定。 合作社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形式,不能把供销合作社成建制地改成股份公司,搞股份合作制,不能把社有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从增强供销合作社实力和为农提供综合服务的原则出发,经理事会决定,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可以同其他企业发起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参股、控股。 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应坚持实行以集体经营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从严治社,建立健全经营决策体系、民主监督体系和严格、规范、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确保资产保值增值。除少数“边、小、微、亏”专销生活资料和从事饮食服务业的门店、柜组外,一律不搞“社有个营”或“社有民营”。 五、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 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要对基层供销社进行排队,实行分类指导。基础好的基层社要加快发展的步伐,在真正办成农村经济综合服务组织,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与农民同兴共荣等方面探索新路子,创造新经验。对困难社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使其尽快摆脱困境,特困企业要按照鄂政办发[1995]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解困试点。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是办好基层供销社的关键。我省基层供销社领导班子绝大多数是能胜任的,对极少数软弱涣散、无法胜任工作的领导班子,要及时整顿、充实、调整,大胆启用那些年富力强、作风正派、事业心强、业务熟悉的同志。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要充分发挥县(市)供销社龙头作用,以专业公司为依托,带动基层供销社搞活经营。广泛开展农业生产资料联合经营,工业品“联购分销”、连锁经营,农产品合同制、代理制、联营返利制或“分购联销”、代购代销,棉、麻、茶等基层采购站可合并到基层供销社,为县(市)公司代购。具体办法由省供销社制定实施。在农村市场的石油、食盐、医药、蚕茧、卷烟等专营、专卖业务,只要供销合作社具备相应条件,并经有关部门同意,都可以委托其经营或代营。 要注重发挥中心集镇基层供销社的辐射作用,按照自愿、互利、平等、联合的原则,实行一社带一社或一社带几社的办法,扩大经营核算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在条件基本具备的地方,可以进行一县一社的试点。 六、加强保护与扶持,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各级供销合作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群众性经济组织。为了增强供销社经营实力和服务功能,在税收上应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各级供销合作社应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堡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省、地(市、州)、县(市)供销合作社经费实行税前提取管理费的办法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银行要根据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需要,在信贷规模和资金上给予支持,执行基准利率。各级政府为调控市场指定供销合作社储备的棉花、化肥、农药、农膜等重要商品和抗灾救灾物资,所需资金银行及时安排贷款,储备的利息、费用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对因城市规划、公路、水利建设等需要拆迁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设施的,应按拆一补一、谁拆谁补的原则进行补偿。坚决制止向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对无视有关法律、法规,侵犯供销社合法权益,使供销社遭受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分别追究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供销合作社因执行国家计划和规定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因执行地方政府决定造成的损失,由同级政府落实资金来源,给予解决。在国家对供销社承担的政策性损失未清理、明确处理办法前,任何地方、部门不得自定政策,截留、查封供销社资金、资产,不能简单地采取起诉、强令以供销社经营设施抵债的办法,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已经发生的,应立即纠正。 供销合作社的网点建设纳入商业网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经有关部门同意,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供销合作社根据城乡经济发展规划在农村中心集镇建立农副产品市场、在城市建立批发市场。各级政府在安排市场建设专项资金时应给予积极支持。用银行贷款建设的市场,投产后筹资还贷的优惠政策,按鄂政办发[1995]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要帮助供销合作社搞好资产经营,支持供销社通过资产重组,活化资产存量。 七、切实加强对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组织领导 供销合作社改革不是单纯的流通领域改革,也不单是供销合作社自身的机构改革,而是整个经济体制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从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局出发,切实 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落实中央《决定》和本《通知》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供销社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攻领导要亲自动手,深入调查研究,办好改革试点,推动面上的工作。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长远目标与近期工作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务求实效。各地贡彻落实的情况与意见应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1995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