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鄂政发[1999]6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供销合作社面临的
突出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通知
鄂政发[1999]6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文件)下发以来,全省各级供销社围绕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深化改革,不断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很快,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充裕,棉花、化肥流通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农村市场多元化的格局已经显现。广大农民走向市场迫切需要有力的组织和正确的引导。但是,目前全省供销社存在着经营机制不活,改革转轨适应能力不强,人员负担及债务包袱沉重,亏损不断增加等问题,妨碍了供销社的改革发展,不能适应农业和农村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着力解决当前供销社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进一步深化供销社改革,加快供销社发展步伐,充分发挥供销社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如下:
一、坚持供销社合作经济方向,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发展合作经济,是支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应当加强,不能削弱。中央5号文件提出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指明了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要从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当前最重要的是针对供销合作社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扭转效益下滑、亏损增加、经营萎缩的被动局面,同时清理整顿社员股金,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通过改革,使供销合作社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更好地办农服务,办进一步发展合作经济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改造基层社,增强为农服务功能,逐步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基层社是供销社的基石,直接体现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各级供销社要坚持合作经济方向,积极创造条件把基层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要通过清产核资,重新认定社员的合法权产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层社理事会、监事会或社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重大经营决策、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须经理事会或社务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县(市)联社要对基层社的资产和经营情况进行摸底排队,制定基层社建设、改造方案。对扭亏望、资不抵债的基层社法实施破产。破产基层社的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
基层社要拓宽为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地处农村市场前沿阵地、点多面广、贴近农民等优势,围绕农业生产发展主导产业和骨干产品,积极推进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带领千家万户农民走向市场。要造应农村市场的发展,积极拓展农民需要的各种商品经营的服务项目,各地不得随意加以限制。对农村市场需要的石油、食盐、药品、课本、卷烟、酒类、民月用爆炸物品等商品,专营管理部门应尽量委托基层社在农村代批、代购、代销。各级供销社要充分发挥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利用现有城镇网点设施,兴办消费合作社,搞好社区综合服务。
三、进一步理顺各级联社的组织管理体制,明晰社企关系
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供销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支持供销社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实施再就业工程,不得干预供销社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摊派,不得平调供销社资产,随意改变社办企业的隶属关系。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社从事政策性业务,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的义务,并确保兑现。各地在推进企业重组和改革、各改制时,涉及供销社企业体制和资产变动的,需征得当地供销社同意,确保供销社的合法权益。
各级联社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国家委托的政策性经营任务外,不再对下级社下达经营任务。联社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社办企业经营者由本级社理事会或社务管理委员会考核、聘任、管理、改制为联社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董(监)事、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本级社理事会或社务管理委员会推荐,依法选举产生。各级联社所办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相互协作,平等竞争。
省供销社机关经费今年原则上按现行渠道解决,省财政厅适当增加补助。根据机构改革要求,省供销社减员消肿后,从2000年起,机关经费按规定标准全额列入省财政预算安排。市、州直管市、林区供销社机关经费比照省里的办法,由各地具体确定。省、市(州、直管市、林区)供销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县级联社机关经费来源维持现行渠道不变,各县(市)适当增加县级联社机关离退休人员费用补助。县级联社的理事会或社务管理委员会人员和机构设置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管理人员由理事会或社务管理委员会聘任,要严格核定人员编制。
四、加快社办企业改革步伐,搞活、搞好经营
社办企业改革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受取多种形式进行,在保护供销社出资人权益的前提下,加大社办企业改革、改制和重组的力度,但不得无偿量化并分掉社有资产,不得逃废银行债务。要切实加强对社办企业管理,建立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要大力精简富余人员,减少费用开支。要看力挖掘现有企业潜力,盘活资产,搞活企业。对现有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社办企业依法实施破产。破产企业中的正式职工和下岗分流月员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各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业要发挥优势,发展农业化龙头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农业化服务项目或龙头企业,各地要纳入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整和农业产业化整体规划,给予政策扶持。
五、积极推进棉花、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转换棉花、农资企业经营机制
各级供销社棉花、农资经营企业,要积极主动适应棉花、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发挥优势搞好经营,在竞争中求发展,求效益。各地供销社棉花企业要实行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分开,要通过调整收购网点,减少环节和流通费用。农业发展银行对棉花收购资金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委托供销社棉花企业 担的储备棉任务,要严格核定储备费用和贴息数额并及时拨付;超出核定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鼓励产棉区以基层社和棉花采购站为依托发展棉花合作组织,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具备条件的可直接与大型纺织企业建立稳定的销关系,实现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当前,供销社棉花企业要根据国家现行棉花政策,认真分析市场形势,搞好工商衔接,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扩大销售,尽量减少损失。供销社农资企业要适应化肥市场逐步放开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积极探索与基层社、化肥生产企业和农业“三站”联合、连锁经营。积极兴办农资专业合作社,搞好农资系列化服务,实行服务、质量双重承诺。委托农资承担的化肥储备任务,要核定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数额,并及时拨补。农资企业经营化肥发生的经营性亏损,一律由企业自行承担。棉花、农资企业都要加大清收欠款的力度,加快货款回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认真清理社员股金,防范金融风险
各级供销社要认真搞好社员股金清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规范动作。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根据股金的来源和期限,在三年内分期转退,平稳过渡。对经营不善、支付困难的基层社,县(市)联社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挤兑风险。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供销社一律不得吸收新股金。清理整顿后经验收合格的基层社可以吸收新股金,但必须严格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严禁实行保息分红。
七、妥善处理供销社亏损挂账
妥善处理供销社亏损挂帐是促进供销社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省、市(州)县都要成立供销社亏损挂帐的清理核查小组,按国家政策定做好供销社亏损挂帐的清理、核查、上报工作。清理核查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清理核查的社亏损挂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消化处理办法。
(印章略)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合作社 改革 通知
抄送:省委部门,省军区,各人民团体。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