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9号
批准文号:市场建设司 作者:市场建设司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39号
【发布日期】2006-05-12
【实施日期】2006-05-12
商务部批准《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详见附件),现予公布,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SB/T 10393-2005《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商务部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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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SB/T 10393-2005《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商务部于2006年5月12日以部[2006]39号公告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修改事项如下:
一、原标准中
3 村级农家店要求
3.1基本特征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4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6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2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4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
修改为:
3 村级农家店要求
3.1基本特征
3.1.1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4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6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2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4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
3.1.2 国家级贫困县店铺营业面积20 m2 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4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
二、原标准中
4 乡级农家店要求
4.1基本特征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30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5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10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8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
修改为:
4 乡级农家店要求
4.1基本特征
4.1.1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20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5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10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8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
4.1.2 国家级贫困县店铺营业面积10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8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