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供销社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意见
日期:2007-07-26 16:26来源:竞彩篮球购买联合社
责任编辑:市供销社阅读量:
宜供〔2007〕22号
宜昌市供销社关于学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意见
各县市区供销社,市社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2006年10月31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予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适应了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提高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水平,进一步推进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都具有重要意义。全国总社、省社分别就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出了若干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学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一)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的新型经济组织形式,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基本原则、法律地位、财产权制度,设立与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也界定了供销社在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各供销社要带头学习,要逐条逐款、认认真真学习法律原文,要使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能够了解和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提高对合作社政策与理论的认识,并灵活运用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实际工作中去。
(二)广泛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各供销社要迅速行动起来,积极参与全省供销社系统统一组织开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并积极与有关新闻单位协调,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编写黑板报、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深入普及法律知识,努力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影响,提高对合作社政策和理论的认识,为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奠定牢固的群众基础。
二、抓住机遇,依法办社
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规范,做好现有专业合作社登记准备工作。当前要充分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前的准备时间,依法对现有专业合作社进行改造和规范,在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出台后,依法做好申请登记工作。
1、对拟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进行规范,重新确认成员,修定章程,完善各项登记申请文件,待登记办法施行后申请设立登记;
2、对非经济实体型的专业合作社,可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3、对不宜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登记的经济组织,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转为经营主体类型进行登记;
4、对现有的综合服务社、行业协会,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可以选择当地的一个生产或服务项目变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按相关程序申请登记;
5、对现有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可以先用行政区域名代表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确保已发展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顺利完成依法登记,规范发展。
(二)联合发展,加大基层供销社改造力度。各供销社要把改造基层社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开放办社力度,夯实基层组织基础。完成改造或新建基层供销社,只要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可以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要承认并遵守供销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联合社及其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协会,就是供销社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基层社的组织形式之一。
1、整体实力较强的基层供销社,可以拿出部分有效资产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和优势项目与农村能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出资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做大做强。
2、净资产较少、经营服务能力不强的基层供销社,可以现有净资产作为出资,以当地主要农产品生产经营为依托,疏导和组织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社,逐步将原基层社改造成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在基层供销社已经破产或歇业的地方,县级联合社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农产品生产经营的需要,发展和组织农民兴办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替代原有的基层供销社。
(三)分类指导,切实转变联合社职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借鉴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基本原则,适合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和客观需要。各级联合社要抓住机遇,转变职能,尽快制定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依法加强对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和发展的指导。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对合作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要继续抓好试点,以点带面,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项供销合作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各级供销社要抓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的机遇,继续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意见》,抓紧做好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行业和经营网络等基础,广泛吸收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或入会,夯实组织基础,开创联合发展的新局面。
三、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之后的又一部市场主体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供销社密切与农民联系、夯实组织基础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供销社组织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主要载体。贯彻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促进各级联合社职能转变,实现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根本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供销社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继续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20号),把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和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精心部署,明确责任,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地方人大和政府将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具体意见。各级供销合作社务必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进行汇报,在地方立法和贯彻实施行动中进一步争取职能。可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制定供销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办法。
各地在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工作中要注意结合本地的实际,密切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对具体工作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市社。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业务 学习贯彻 专业合作社法 意见
宜昌市供销社办公室 2007年6月28日印发 |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