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供销社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供销社系统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及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供销社,省社有关出资企业:
为深入推进全省供销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量质并举地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夯实供销社基层组织体系,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省社决定2015年继续组织评选50家全省供销社系统省级示范社,并对其中管理规范、营运水平高、符合有关标准的示范社优先推荐申报全国总社示范社。同时,对2012年至2014年全省供销社系统150家省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监测。现将全省供销社系统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及2012年至2014年示范社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已获得国家级示范社、省级示范社、全省供销社系统2012年至2014年省级示范社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此次不再申报。申报全省供销社系统2015年省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市、州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1、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2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订了《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每年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各项活动有详细记录;
3、有取得职业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合作社财务管理。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具备一定的经营服务规模:生产经营规模高于全省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年经营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万元以上,入社农户200户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其中:种植类专业合作社,标准化生产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养殖类专业合作社,良种率达到50%以上;加工类专业合作社,年加工农产品产值100万元以上;农机服务类专业合作社,年服务农田面积2000亩以上;贸易服务类专业合作社,年收购农副产品200万元以上;
5、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合作社至少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之一,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6、有独立注册品牌商标,或与其他合作社、企业联合使用品牌商标;
7、有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在城镇自建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或与超市、批发市场、酒店、高校、加工企业形成对接,签订合作协议;
8、在专业合作社办公场所、生产基地、经营服务场所以及合作社产品包装上,正确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醒目亮出“××供销××专业合作社”招牌(如仙桃供销泉明渔业专业合作社,长阳供销磨市柑橘专业合作社等)。
(二)申报数量
各县供销社向省社推荐1-2家2015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省级示范社候选对象。申报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对生产经营粮棉油、农资、农机等重要农产品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适当倾斜。
(三)申报程序:
1、供销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向注册地县供销社提出书面申请,县供销社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相关申报材料。
2、县供销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市、州供销社。
3、由市、州供销社对县供销社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汇总后报省社。
4、省社召集相关处室对市、州供销社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材料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报省社主任办公会审定。
(四)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于2015年8月15日前将材料纸质版(4份)及电子版报送至省社合作指导处。
1、市、州供销社申报全省供销社系统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材料包括:今年来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情况;近年来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情况。
2、《2015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1)。
3、《2015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4、市、州级示范社证明文件。
5、申报专业合作社的简要情况介绍包括产业分布情况、内部制度和规范化建设情况、收益分配和带动农民增收情况;品牌建设及所获有关荣誉的图片资料。
二、全省供销社系统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
(一)监测对象
2012年以来由省社评定的15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二)监测标准
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及依法进行年报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等示范社标准。
(三)监测工作程序
1、示范社填写《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2012—2014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见附3),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所在县供销社。
2、县供销社对所辖区域示范社填报材料进行核查无误后,经市、州供销社进行汇总,并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报省社。
3、省社组织专家和相关处室对市、州提出的监测意见进行审核评估,审核评估意见报省社主任办公会审定。并对审定的监测结果予以通报。
(四)监测工作时间及材料
各市、州供销社将以下材料纸质版(2份)及电子版,于2015年8月15日前报送省社合作指导处。
1、市、州供销社对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两大类:一是监测工作情况;二是每个监测合格示范社的近年来工作总结和情况介绍、监测合格示范社所获有关荣誉、相关产品基地图片音像资料。
2、《全省供销社系统2012-2014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4)。
3、《全省供销社系统2012-2014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5)。
4、《全省供销社系统2012-2014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汇总表》(见附6)。
三、有关要求
1、申报示范社和示范社监测工作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材料填写完整,按规定时间上报。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和视为监测不合格。
2、各市、州、县供销社要高度重视示范社申报和示范社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依照标准,对填报的基础材料认真审格,严格把关,确保不出现漏项缺项。
3、各级供销社要带头分级建立示范社目录,通过抓示范社建设切实提升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全省供销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倍增发展。
邮寄地址:武汉市江汉北路45号,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处。
邮政编码:420022
联系人:李志祥 朱阮林
电 话:027-85775553
附件:
1、《2015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2、《2015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汇总表》;
3、《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2012—2014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
4、《全省供销社系统2012年-2014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5、《全省供销社系统2012年-2014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6、《全省供销社系统2012年-2014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汇总表》。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