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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10-13 11:04来源:竞彩篮球购买联合社
责任编辑:市供销社阅读量:

供销厅经字﹝201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总社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精神,培育和壮大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一步发挥龙头企业在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决定对2013年认定的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 对2015年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开展申报认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运行监测

  (一)运行监测要求。根据《办法》规定,对2013年认定的518家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对于监测不合格或不报送监测材料的企业取消其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二)运行监测程序。各省级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负责辖区内或出资企业的监测工作,对监测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核查无误后报送总社。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负责组织评审。

  (三)运行监测材料

  1.汇总材料:

  (1)由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和中国供销集团出具本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整体发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2)《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汇总表》(附件见3-1)。

  2.企业监测材料:

  (1)企业发展情况简介;

  (2)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见附件3-2);

  (3)已取得的注册商标、品牌、科技成果、专利或质量标准认证等材料复印件;

  (4)企业享受到的优惠政策。

  二、申报认定

  (一)申报认定要求。新申报企业要符合《办法》中规定的: 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供销合作社全资或控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年销售收入具备一定规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好,负债率低于70%,无不良贷款记录等申报条件。同时,企业还要符合国家、地方农业发展导向,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电子商务、土地托管等新兴业务,强化为农服务能力,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此外,为发挥龙头企业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产业带动作用,结合贫困地区实际,对于带动能力强、脱贫效果显著的贫困地区企业,适当降低认定标准。

  (二)申报认定程序

  1.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本地区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中国供销集团负责成员企业的申报工作;总社其他直属单位直接向经济发展与改革部申报。

  2.各省级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按照《办法》,对申报企业严格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送总社。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负责受理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评审和资格认定。

  (三)申报认定材料

  1.汇总材料:

  (1)由省级供销合作社和中国供销集团出具的龙头企业推荐报告;

  (2)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1)。

  2.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发展情况简介;

  (2)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2);

  (3)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3年和2014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6)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7)省以上机构出具的近2年内产品质量、环保情况证明;

  (8)已取得的注册商标、品牌、科技成果、专利或质量标准认证等材料复印件;

  (9)已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相关要求

  (一)申报或监测企业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取消相应资格。

  (二)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做好初审工作,按照《办法》严格审查企业条件,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新申报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家。

  (三)申报或监测企业的材料要齐全、有效,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上报的文件要内容完整、清楚。

  各地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农业产业化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龙头企业的申报和监测工作,并于2015年11月20前将申报和监测相关材料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

  联 系 人:刘喜成、王  湛

  电    话:010-66050795(兼传真)、66050699

  电子邮箱:lxc0605@126.com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