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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综述 (2016年11月1日—11月30日)

日期:2017-02-22 09:18来源:竞彩篮球购买联合社
责任编辑:市供销社阅读量:
     现将2016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11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9号)。《规定》明确,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发布
     11月2日,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发布。
     《准则》分三大板块、12个部分。第一板块是序言,属于总论,阐述党内政治生活的重大作用和历史经验、存在的突出问题、面临的形势任务以及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性紧迫性,提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目标要求。第二板块是分论,是主体部分,围绕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12个方面分别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三板块是结束语,主要讲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高级干部带头示范,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条例》共8章、47条,分三大板块。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列了9条,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第六章至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列了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这些法律中涉及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认定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法律支持。其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四、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加快内贸流通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专项行动的意见》
     11月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加快内贸流通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专项行动的意见》(商秩发〔2016〕427号)。专项行动包括强化创新驱动、深化流通改革、调整供给结构和优化消费环境等4个方面的任务。强化创新驱动,包括加快流通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进程,推动流通由经营商品和服务向经营生活方式转变,支持流通与相关产业跨界融合等多项措施。深化流通改革,包括改革流通管理体制、放宽和取消多项经营限制、改进税费政策等多项措施。调整供给结构,包括优化区域布局、协调城乡发展和加强信息引导等多项措施。优化消费环境,包括整顿消费市场秩序、完善标准体系、推进信用建设和倡导绿色消费等多项措施。
     五、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1月7日,最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对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的规范。《规定》明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等八种情形,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包括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发起人、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无偿接受行政命令调拨财产主体、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等。
    (二)财产保全规定的出台,旨在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规定》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进行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同时,《财产保全规定》明确了可免于担保的情形,对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及弱势群体以及公益诉讼等案件,规定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
     六、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11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总局2016年第70号),进一步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以及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作出具体规定。
     七、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
     11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针对集体林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系列政策措施。
    (一)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要进一步明晰产权,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加强林权权益保护,确因生态保护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加强合同规范化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放活生产经营自主权。要落实分类经营管理,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科学经营公益林,探索公益林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放活商品林经营权,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方式,减少政府对集体林微观生产行为的管制。
    (三)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要积极稳妥流转集体林权,建立健全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监管制度;培育壮大规模经营主体,鼓励地方开展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带头人和职业森林经理人培训行动;建立健全多种形式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工商资本与农户股份合作经营;推进集体林业多种经营,加快林业结构调整,促进碳汇进入碳交易市场。
    八、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具体有十个方面。
    (一)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推动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二)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三)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四)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制度,着力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不适当地采取强制措施、随意牵连合法财产和处理涉案财产不规范等问题。
    (五)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选择性司法,着力解决司法中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刑事执法介入一般经济纠纷等问题。
    (六)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确需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着力解决政府不依法行政、政府失信导致行政公权力侵害企业和公民产权等问题。
    (七)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国家补偿制度,着力解决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扩大化、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合理等问题。
    (八)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
    (九)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续期使用法律安排,允许有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增加居民投资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十)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有效发挥工商联和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此外,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法发〔2016〕28号),提出了加强产权保护的相关司法政策。(转自全国总社门户网站法制工作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