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澄清正名工作,保护广大干部的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完善担当作为的激励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办发〔2018〕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实举报,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认定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不属实,或者纯属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
举报反映的问题未查实,但又不能完全排除或者暂不能排除的,不能认定为不实举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澄清正名,是指以适当方式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事实、维护名誉、消除负面影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澄清正名只针对不实举报中的具体问题,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
第四条澄清正名工作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审慎稳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核实、谁澄清,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核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部门(以下称承办部门)具体实施澄清正名工作。
第六条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为不实举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澄清正名工作:
(一) 被反映人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交流任职、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
(二) 被反映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
(三)纪检监察机关已作出明确结论,被反映人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澄清正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澄清正名:
(一) 举报问题不实,但组织已掌握被反映人其他方面违纪违法问题,开展澄清正名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因客观条件所限,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查清楚的;
(三) 举报问题不实,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其他原因不宜澄清正名的。
第八条承办部门认定有关反映为不实举报后,应结合被反映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拟予澄清正名的,及时提出书面建议和方案,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予公开澄清的,必要时呈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被反映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澄清正名书面申请,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启动澄清正名程序。
第九条承办部门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方案中应当包括开展澄清正名的理由,不实举报的主要调查过程、主要证据、认定依据、调查结果以及开展澄清正名时间、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实施澄清正名时,承办部门应当先向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有关情况,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与该单位党组织一起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澄清正名。
(一) 书面澄清。向被反映人送达澄清正名函,载明澄清事项、澄清机关和时间等。
(二) 当面澄清。派员当面向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事实,所派人员不少于2人。
(三) 会议澄清。适当选择在该单位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干部职工大会、群众代表大会等会议上予以澄清正名。
(四) 通报澄清。在一定范围内印发文件、通报等予以澄清正名。
(五) 媒体澄清。经由媒体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媒体平台予以澄清,消除影响。
以上澄清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采取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媒体澄清等公开方式的,实施前应当征求澄清对象本人意见,尊重其意愿。
第十二条采取会议方式澄清正名的,可视情邀请不实举报中涉及的其他单位、人员或者有关组织参加。
第十三条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交流任职、评先评优等期间,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后,及时开展澄清正名工作。
第十四条承办部门应当在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澄清正名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向澄清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说明,并告知后续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澄清正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反馈本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备查。
承办部门为乡镇、街道纪委的,应将有关情况向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若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是因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等原因导致他人诬告、错告的,澄清正名完成后,可建议有关党组织予以重点培养。
第十七条在澄清正名工作中,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向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的书面材料,不得涉及核查工作细节和个人隐私。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八条对未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但通过网站、论坛、微信等方式,在公开场合传播散布的,相关内容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且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为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国有企业和高等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澄清正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监委信访室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