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主管社会团体管理试行办法
日期:2006-01-07 12:50来源:竞彩篮球购买联合社
责任编辑:市供销社阅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加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管理工作,推动社团积极、稳步、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目前我国对社团双重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已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归口总社管理的全国性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等各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中国棉花协会、中国食用菌协会、中国蜂产品协会、中国农资流通协会、中国果品流通协会、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中国畜产品流通协会、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中国再生资源商业行业流通协会、中国供销贸易企业协会,及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中国棉麻流通经济研究会和东北信息协会等。
第三条总社是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团办)是总社管理社团的办事机构,负责社团的改革、发展、监督和管理等工作;相关部(局)负责社团的业务指导、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
第四条社团实行会员制,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社团的常设机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依照社团章程设定。
第五条社团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部门。秘书处的组成及职责依照社团章程设定。秘书长为专职。
第六条社团可根据行业特点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分会等)和代表机构(包括代表处、办事处等)。社团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须向总社社团办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报送民政部审核批准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社团不得接受挂靠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七条社团设立与宗旨和业务相关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的经营机构或事业单位法人时,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并经总社社团办报送民政部备案。社团及其所办企业法人不得接受社会其他经济组织的挂靠。
第三章人事劳动制度
第八条社团的会长、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由总社党组提名和推荐,并按社团章程规定的程序民主选举。总社社团办按照社团选举结果进行批复,社团持批复在30日之内到民政部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社团副会长由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人选,报送总社社团办审核,并由人事部门按权限报批,其中由总社出任的人选须报党组审定。社团收到总社人事部批复后,按社团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选举。社团办按照选举结果进行批复,社团持批复在30日之内到民政部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总社机关在职干部经推荐到社团工作的专职干部(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纳入总社干部考核序列,由人事部、社团办共同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社团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合同聘任制,社团负责人对聘任工作负责。
社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与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期内按时为其缴纳“三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聘任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根据社团自身业务、收入和岗位职责要求,由社团自行确定。聘任人员的档案和行政关系交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十二条社团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身体健康,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由总社提名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由社团办报送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社团常设办事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外聘兼职人员,返聘离退休人员。返聘人员数量不得超过社团专职工作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社团应根据自身业务、收入以及兼职和工作量向返聘人员支付其劳务补贴和津贴。
第十四条社团在聘任或解聘专职工作人员,外聘、返聘兼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时,须报送总社社团办备案。
第四章业务活动的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十五条社团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社团应将上届(或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届(或本年度)工作计划,及时报送总社社团办。
第十六条社团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以诚信为本,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帮助广大会员开拓市场,并在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建立行业信息系统、行业打假、行业自律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行业争取政策等方面努力工作。社团开展的全国性重大活动,须经总社同意,并将方案及时报送总社相关业务部局和社团办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协会应当面向行业和社会,积极、广泛地吸收会员。农产品行业协会要在吸收龙头企业入会的同时,积极吸收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专业大户入会。对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协会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清理。
第十八条总社各相关部局应为社团业务活动开展积极提供政策指导、业务协调等多方面的服务,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扶持。
办公厅将社团办公文件运转统一纳入总社办公文件传送序列和局域网之中,及时通知社团参加总社召开的与其业务有关的各种会议,并在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等方面予以支持。
财会部要根据社团发展需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扶持。
经济发展部、合作指导部和科技教育与工业部应根据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合作经济和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需要,积极为社团向政府有关部门争取相关的政策和项目(如专项和特许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市场预警体系建立和国家农产品质量标准及行业规范制定等)。并逐步把一些与社团工作交叉的业务和职能以委托或授权的形式转到社团。
第十九条有条件的行业协会要积极争取加入相关的国际性行业组织。通过多种形式,组织会员开展国际经贸交流活动。总社国际合作部应给予大力支持。在加入国际组织和开展国际交流活动时,包括聘请外国专家、召开国际会议、出国考察等,须提前将申请、方案、计划和相关材料报送总社国际合作部审批,并送社团办备案。
第二十条社团应当加强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主动争取并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研究课题和项目,并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社团主办的内部简报或正式期刊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新闻出版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根据广大会员的需要,不断提高刊物质量。各社团须将研究的课题、项目以及主办刊物报送总社办公厅和社团办。
第二十一条社团自身不得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可投资设立与其宗旨和业务相关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的经营机构或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程序见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第二十二条社团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1号),做到专人保管,定点存放,建立法人代表负责制,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社团开展的业务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社社团办及相关业务部局将依据国家法规和社团章程规定,对各社团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在年终进行绩效评估和奖惩。
第五章财务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社团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团内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流程和行为。从事社团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资产。对于接受的各种捐助和资助,社团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总社财会部和社团办报告其接受和使用情况,同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总社财会部门将严格监督总社对协会投入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社团应按照总社财会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财务报告,并接受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团应当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年度检查工作。各社团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团办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经过社团办初审,报送民政部。
第二十八条按照社团双重管理体制的要求,社团在更换法人代表时,要接受民政部指定的审计机构对其前任的财务审计,同时还要按照总社人事部门的要求,接受总社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报送人事部和社团办备案。
第六章党的组织建设
第二十九条社团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建立党组织》(组通字〔1998〕6号)文件精神,加强社团党的组织建设工作。总社直属机关党委和社团办将根据各社团的人员和党员情况,在社团建立党支部和党小组,对社团党员进行统一管理。社团专职人员的党组织关系均放在各社团党支部或党小组。社团党员发展工作在总社直属机关党委领导下进行。
第三十条社团党组织要紧紧围绕社团中心工作开展党的活动,把思想政治工作与社团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社团工作不断得到新的发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总社社团办负责解释。
( 稿件来源:总社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