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宜昌市委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社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6-01-07 12:51来源:竞彩篮球购买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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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供销社在国民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坚定深化供销社改革的方向
供销合作社的问题实质上是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问题。农业和农村是供销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在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供销合作社在为农民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等服务,引导农民联合起来进入市场,实施国家对农村经济的指导和调控等方面发挥作用,担当起责任。多年以来,我市供销社为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繁荣城乡经济做了大量的服务工作,形成了遍布城乡具有4000多个购销网点的服务网络和18000名的干部职工队伍。从80年代初开始,供销社通过恢复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制性质,加强“三性”等系列改革,密切了与农民的联系,在为农服务方面发挥了其它经济组织无法替代的作用。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因而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十分缓慢,供销社仍存在着活力不足、效益下降、服务功能不强的问题。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作为当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切实帮助供销合作社承担起繁荣农村经济的历史责任。
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抓住理顺组织体制、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给予保护扶持等五个环节,以加强基层社建设为重点,采取切实有力的政策措施,使供销合作社真正体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真正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二、坚持以农为本,努力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
供销合作社要以“农”字统揽全局,围绕党委、政府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目标,为促进我市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奔小康,提供多功能、系列化、综合性服务,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骨干作用。要巩固和发展“一院两站”等支农服务阵地,做到一县一个配肥站、一乡(镇)一个庄稼医院、一村一个综合服务站,并加强与其它农业服务组织的配合,加强普及和推广农业实用技术与农资供应的结合,切实提高为农服务水平;要大力发展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实体,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要立足于当地资源,有效开发国内外市场,发展商品生产基地,发展农副产品精加工,由小到大,由单一产业发展为综合产业,形成供销社和农民共同发展的重要的经济增长点;要建立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形式,大力支持农村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的发展。供销社和农民以及乡镇企业,要通过联营、股份合作、合同契约等多种方式,组建专业合作社,实行民有、民管、民享的民办体制,提供信息、技术、物资等多种服务;鼓励供销社向政府承包农业、扶贫、科技开发项目,参与粮棉和多种经营基地建设,不断探索为农服务的新路子。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供销社开展综合服务创造条件。对鄂发[1995]17号文件规定设立的生产扶持基金,鉴于我市山区无棉县居多的实际,可按商品销售额l.5—3%o提取,供销社会为农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的组织,工商、税务登记应按独立核算单位进行,不再按自然门店重复登记。这些组织的收入减免所得税;对供销社办的社办工业,实行试生产两年的制度,试产期内给予减免所得税的照顾;对供销社向政府承包农业、扶贫、科技开发项目,兴办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实体等,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纳入农业开发资金适当解决,所需贷款银行要实行基准利率。三年内给予减免农业税、工商税和所得税照顾。
三、重视和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稳定和繁荣城乡市场中的主渠道作用
供销合作社要立足农村,面向城市,全方位开拓经营。要充分发挥县以上专业公司的作用,带动基层社搞活经营。广泛开展工业品联购分销,推行连锁经营,开展农副产品分购联销和多种灵活经营方式,充分发挥供销社系统优势,扩大集团规模经营,显著提高市场占有率,获得规模效益。
供销社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只要有利于满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需要,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的活动,供销社都应依法积极去做,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一些专营和专卖的商品,如课本、图书、烟草、蚕茧、农机、医药、成品油、竹木制品以及完成定购任务后的粮食油料等,县以下农村应主要通过供销社经营或代购,有关部门应减少重复设置网点经营。
供销社为增加农民收入经营农副产品,有关部门应给予与乡镇企业和林特经营部门同样待遇。征收特产税、育林基金等,由供销社收购单位与有关部门签订代缴协议,原则上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的办法。
政府有关部门对供销社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应给予积极支持,并依法管理。对具备备条件的县以上贸易公司,应积极报批授予进出口商品的自营权。
四、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能,搞好农业生产资料和棉花的经营
以化肥、农药为主的农资商品和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国家通过供销社的专营,加强宏观调控,保持市场稳定。供销社要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8号]精神,强化市场管理,维护流通秩序,满足工农业生产需要,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要深化农资流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供销杜在农资商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千方百计组织货源,搞好总量平衡,保持价格稳定,确保及时供应。市内生产化肥,要接受市和县市政府的统一调控,按供销社农资部门与工厂签订的合同优先调拨供应。碳铵、磷肥等小化肥实行分级负责制,有化肥厂的县市自求平衡,无化肥厂的三个山区县和几个区主要由宜化集团公司按市计委安排供应。优质化肥和主要农药品种,由市和县市区供销杜农资部门积极组 织货源,保证供应。要严格市场管理,坚决取缔超范围经营、非法经营,不准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要从我市实际出发,完善农资商品“县基联营”,严格执行价格政策,降低流通费用,减轻农民负担。要按分级负担的原则,搞好淡储旺供。由市和县市区计委、供销社联合编制主要农资商品淡储计划下达执行,淡储所需资金由银行贷款和供销社自筹解决,淡储所发生的利息和费用按实际状况由财政补贴。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棉花购销体制,坚持“国家统一定价,统一由供销社经营,不放开市场、不放开价格、不放开经营”的政策。要按市和县市区政府签订的责任书保证调拨包干任务的完成。其余棉花资源要加强计划管理,由市和县市区政府按计划统一调控使用。要强化市场管理,工商、公安、技术监督、供销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取缔棉花收购企业以外的打包机、轧花机(棉花良种繁殖场可根据国家规定,保留少量轧花机)。棉花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棉花收购政策、价格政策、质量标准,确保国家和农民利益。
供销社经营农资商品和棉花所需的资金,按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筹措、供应和归位工作。银行要根据供销社为农服务的需要,在信贷规模和资金上给予支持,执行基准利率。
五、坚持合作制原则,搞活经营机制,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
合作社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形式,不能把供销社成建制地改成股份公司和实行股份合作制,不能把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从增强供销社为农服务的实力出发,经理事会决定,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可以同其它企业发起组建股份公司,实行参股、控股。各级供销社所属企业应坚持完善以集体经营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除少数“边、小、微、亏”专销生活资料和从事饮食、服务业的门店、柜组外,一律不搞“社有个营”和“社有民营”。要进一步完善经营决策体系、民主监督体系和科学、规范的企业管理体系,真正建立起既有利于为农服务又有利于搞活企业、能够发挥两个效益的经营机制。
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合作经济的性质,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发展社员,扩大股金,增加民办因素。坚持社员自愿的前提下,可采取灵活多样的保息分红办法,既可用现金兑现,在取得社员同意的前提下,也可用商品兑现。供销社向社员兑现的保息分红款,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兔征个人的所得税。
供销合作社应充分发挥系统优势,可以采取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的办法。困难企业所欠银行贷款,由优势企作出还本付息计划,经企业申请、银行批准,分别给予挂帐停息或减息的照顾。
六、理顺组织体制,加强供销社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落实所有权和管理权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性质,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要认真履行“四权”,行使资产经营和管理职能。对所属企事业经营方针、重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收益分配办法、财产变更、转让等,由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决定,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供销社所属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经营、用工分配等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各级政府要切实保护供销社的财产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它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的隶属关系。一些地方改变供销合作社所属中药材、茶叶等企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的,要按中央《决定》和省委《通知》要求,予以纠正,归还给当地供销社经营和管理。
各级供销合作社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义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领导、协调、扶持、监督。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是自上而下的经济联合关系,内部实行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联合社对成员社要切实负起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人员的领导责任。市和县市联社的经费,除按规定税前提取管理费外,地方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经费渠道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办法,凡原由财政负担经费的干部职工,现仍由财政负担。
供销杜及其所属企业的现任领导班子多数是能胜任的,要保持相对稳定。对少数软弱无力的领导班子,要及时予以调整。各级供销社要大胆启用年富力强、作风正派、事业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进入领导班子,要不断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要按照国家规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要给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并及时聘用。
进一步完善供销合作社的干部管理办法。基层供销社正副主任由县市联社考核提名,经同级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市以上供销社理事会正副主任、监事会正副主任由同级地方党委考核提名,征求上一级联社意见后,经同级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供销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聘用、解聘均由同级理事会决定。
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
基层供销合作社是整个供销合作事业的基础,是为农服务的前沿阵地,加强基层杜建设,办好搞活基层社,对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关系重大,市和县市联社必须花大气力抓好。
基层供销杜要与农民群众进行更广泛的联合与合作,逐步发展消费合作、生产合作、信用合作、保险合作等,使供销社与农民的经济联系不断向广度、深度发展,真正成为农村综合性服务组织。
基层供销社应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确定适当的规模。要注重发挥中心集镇基层供销社的辐射作用。少数规模过小的基层社,由县联社统一规划,逐步加以调整,实行大社带小社的中心社核算,扩大经营核算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市和县市供销社联合社可根据为农服务的需要,对其所属机构进行适当调整。现有的棉花、茶叶等基层采购站,可逐步合并到基层社,形成为农服务的合力,增加基层社实力。
八、清理和解脱供销社所属特困企业的债务负担,增强供销社的活力
目前,我市供销社经济包袱沉重。为了激发供销社的经营活力,必须采取得力措施,解脱债务,使其轻装前进。属于政策性亏损的部分,在国家未明确处理办法前,可由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进行清理。经清理认定的政策性亏损,因执行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和规定而造成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因地方政府作出决定而造成的,由同级政府负责落实资金来源,给予弥补。在处理期内,银行不得加息罚息。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决定截留、查封供销社的资产、资金,不能简单地强令以供销社企业经营设施抵债,影响供销社的正常经营活动,已经出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纠正。
由县市政府牵头,组织强有办的工作专班,对连续三年亏损的供销社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每个县市可从中选择2至3个特困企业进行解困试点。进行解困试点的特困企业,对1993年以前的财务挂帐,清理核实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优先处理确属坏死的老帐;经税务机关批准,从1996年起的三年内给予缓征部分增埴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照顾;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将现有经营席设施租赁、转让或出售,其收益85%可用于冲减历史包袱,15%用于交纳土地出让金。对涉及租赁、转让或出售的有关税费,有关部门应给予减免照顾。
九 加强商品市场和经营设施建设,增强供销社发展后劲
“九五”期间,供销杜网点设施建设纳入地方政府基本投资计划,并适当提高其投资比重。供销社网点建设应纳入商业网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经有关部门同意,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鼓励供销社根据城乡经济发展规划兴建商品市场,各级政府在土地、资金上应给予优先安排。用银行贷款建设的市场,投产后还贷的优惠政策,按鄂政办[1995]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供销社要大力充实自有流动资金,企业可从留利中拿出15%—20%补充流动资金。库存商品因国家调价增值部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得挪用。
城镇规划、建设占用供销社经营服务设施要按《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做到“谁拆谁还、拆—还一,占一还—”。由此而新建的经营设施,其投资方向调节税及有关税费的收取,应扣除原面积部分的投资,对扩大面积部分的投资,可按规定适当照顾予以计征。坚决制止向供销社及所属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十 切实加强对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组织领导
供销社改革不是单纯的流通领域改革,也不单是供销合作社自身的机构改革,而是整个经济体制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深化供销社改革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专班,根据中央《决定》和省委《通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出深化供销社改革的具体目标、规划以及办法措施,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力争两三年内供销合作社事业有较大的发展和变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提出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配套政策,为其深化改革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供销社改革和发展宣传的力度,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供销社深化改革,促使其在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繁荣城乡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共宜昌市委
宜昌市人民政府
199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