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 [200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