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职能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6-03-01 11:32来源:竞彩篮球购买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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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函合字[2006]6号
哈尔滨市供销合作社: 你社《关于有关供销社职能问题的请示》(哈供呈〔200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赋予的公共管理职能,符合机构改革和政府转变职能要求。根据国家机构及职能设置要求,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上下对口,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仅行使业务指导职能,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置由本级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指出:“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从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来看,政府可以依法授权或委托供销合作社行使部分职能,与国家有关部门行使职责并不矛盾,不存在职能交叉问题。例如山西、河北两省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授权供销合作社负责食盐的专营专卖管理职责,与现行盐业管理体制和其他行政部门职能并没有发生冲突,社会效果也很好。 二、一部分地方党委和政府已经赋予供销合作社承担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100个地(市)党委、政府发文赋予供销合作社组织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管理职能,例如《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2〕116号)赋予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主要职能是“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协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关系;担负以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服务为主的农村流通环节服务职能”等;《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社改革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04〕17号)明确规定“各级供销社要承担起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责任”;《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供销合作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社改革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怀政办发〔2004〕9号)明确要求“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履行好组织协调、指导、管理、服务等职能”;《重庆市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县合作经济联合社职能的通知》(开县府办〔2003〕23号)明确“将开县供销合作社更名为开县合作经济联合社”,主要职能是“研究制定全县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构建适应县域经济发展需要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推进合作经济快速发展,协调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合作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等。 请你们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切实担负起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任,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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