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社关于开展“百强基层社”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四届二次理事会议精神,促进基层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扩大基层社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展现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新形象,总社决定在全系统开展“百强基层社”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基层供销合作社,全面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供销合字〔2006〕1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通过组织开展“百强基层社”评选活动,宣传先进经验,树立学习典型,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引导和促进基层社加快改革和发展步伐,进一步壮大经济实力,增强服务能力,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
二、参评范围及条件原有基层社、改造或新建的基层社,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参加:
(一)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协会)满3年以上;
(二)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在800万元以上;
(三)连续盈利3年以上;
(四)独立法人。
三、指标填报所有申报单位要填报全国供销合作社“百强基层社”申报表(详见附件),主要填报指标有: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净利润、销售或营业收入、日用消费品销售额、农业生产资料销售额、农副产品收购额、社员户数等,各指标数据以财务报表为准。“百强基层社”的主要评价指标是销售或营业收入,依此确定排序,其他指标作为辅助指标。
四、评选程序
(一)初选。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基层社参加评选活动,认真审核,进行初选。对符合条件的基层社加盖公章后,于9月底前报总社。参加评选活动的基层社,要按照参评条件认真准备参评材料(每个参评材料在2000字左右),填写申请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二)复选。总社将对各地上报的初选单位进行复核、抽检、审定,并于10月底前遴选出“百强基层社”名单。
(三)公示。总社将遴选的“百强基层社”名单及相关材料在总社网站及中华合作时报上公示。
(四)公布。在公示期满后,如无疑义,总社为最终确定单位授予全国供销合作社“百强基层社”称号,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评选要求
“百强基层社”评选活动是重塑基层社形象,扩大基层社影响的重要方式,是加强基层社建设的一件大事,总社将每年举办一次。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填写,及时上报。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本着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的态度,严把初选质量关,对参评材料严格审核,进行抽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参评的基层社要确保参评材料真实、准确,严禁浮夸、虚报。
注:《全国供销合作社“百强基层社”申报表》请在以下地址查询:
http://www.chinacoop.com/doc/20060629/bqshb.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