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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供销社经济发展处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储备的紧急通知

日期:2009-01-19 09:49来源:竞彩篮球购买联合社
责任编辑:市供销社阅读量:
各市、州、林区供销社,省社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供销总社经济发展部《关于抓紧组织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申报有关基础工作的函》(供销经函投便字[2009]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申报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储备的有关事项
根据《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08]207号)有关要求,申报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储备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扶持范围和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重点产业包括: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油大豆、马铃薯、“双低”油菜、“双高”甘蔗、棉花、名优经济林、蔬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畜牧、淡水水产等。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限制的产业和项目包括: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不予扶持的项目:国家有关部委粮油加工行业发展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不予立项扶持的项目,原料主要来源自营基地、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和位于产业末端的项目。
(二)扶持对象
  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三)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紧密合作5年以上或农户直接参与项目建设、运营)300户以上;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关系稳定[签订订单或合作协议3年以上]、价格保证[按合同价收购]、规模相当[每户订单面积不低于当地户均耕地面积])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土地出让手续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龙头企业
  ——2006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007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倍;
  ——2007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2.合作社
  ——2006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7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2007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农民社员80户以上且至少占社员总数的90%。
(五)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二、各地区联社负责本地区供销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工作,请务必将本通知有关精神传达到本地区所辖县(市、区)供销社,并指导填写《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项目储备调查表》和《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龙头企业项目储备调查表》。各地区联社汇总后务必于2009年1月21日前报省社经济发展处。
      三、请关注总社网站,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和信息可到总社网站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项查询。
 
附件:1、《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项目储备调查表》
2、《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龙头企业项目储备调查表》
联系人:宋伶俐    
联系方式: 13871467212   songlingli@sina.com
 
                                                                   省社经济发展处
              
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龙头企业项目储备调查表
填报单位:
企业名称 重点产业 工商注册登记时间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净资产(万元)  资产负债率和银行信用等级 是否省部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填报要求:请各填报单位如实填报,并于2009年1月19日前传真(027-85799293)或EMAIL至:             songlingli@sina.com。

联系人:宋伶俐  13871467212

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项目储备调查表
填报单位:
名称 重点产业 工商注册登记时间 2007年净资产(万元)  股本构成(万元) 农民社员(户) 社员总数(户) 所在地是否农业综合开发县
               
               
               
               
               
               
填报要求:请各填报单位如实填报,并于2009年1月19日前传真(027-85799293)或EMAIL至:             songlingli@sina.com。
联系人:宋伶俐  13871467212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