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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日期:2018-09-03 16:01来源:宜昌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编辑:向冰冰阅读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特通告如下:

一、重点严厉打击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具体表现形式为: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群众的“村霸”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7.操作、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活动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有关政法部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对纵容、包庇犯罪嫌疑人或者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举报电话:公安机关:110

市扫黑办:0717-6252095

市扫黑办执纪问责组:0717-6255451

(法定工作日:8:30-11:30,14:30-17:00)

邮箱:ycsshb2018@sina.com

信箱:宜昌市胜利四路52号市委政法委扫黑办

 

宜昌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