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等四家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
日期:2016-02-03 09:43来源:竞彩篮球购买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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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公安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六部委《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 通 字 [1999]102号)和湖北省公安厅、省供销社等四厅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通知》(鄂合发[2000]34号)精神,切实整顿规范我市烟花爆竹市场秩序,达到安全有序经营的目的,现就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组织领导 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由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供销社负责。为了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力度,成立由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供销社组成的宜昌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综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综合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供销社。 涉及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各级公安、工商、技术监督、供销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公通字[1999]102号文件精神,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二、加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管理 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统一由县以上供销社所属日杂、生活资料公司或供销社指定的所属专业公司经营,由县〈市〉公安局审查,市公安局审批(每县设立一个专业批发公司,城区由市烟花爆竹批发总公司负责),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严禁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经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到省烟花办审批办理《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证》,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烟花爆竹批发执照。《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证》和《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按省烟花办要求每年审验一次,每三年核发一次。各种证照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设有储存烟花爆竹的专用库房,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防火、防爆、防雷,消防、报警等设备要齐全有效,安全通道要畅通,有醒目的危险标志及严格的保管、消防、出入库、保卫制度,要对各类人员进行严格的岗位职责培训,取得相应的职称证书方可上岗。 三、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建设和监控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市县公安局、供销社根据“确保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统一规划和布设,由申请人向市县烟花爆竹批发专营公司申报,经审核后,报市县公安部门审定核发《爆炸物品经营许可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烟花爆竹的零售,零售点只能从市县烟花爆竹批发专营公司进货,不得私自购进或接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非生产企业的产品,不准大量储存烟花爆竹,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于罚款、没收货物、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零售网点必须具备专库储存、专柜销售、专人管理的条件,远离火源,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严禁在国道、省道等人员、车辆较多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及周边地带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各禁放区内不准设立储存、销售点。 四、加强烟花爆竹销售、运输、储存的安全管理 1、烟花爆竹销售、运输、储存必须持有相关的许可证件,无证不得营运、储存。 2、各县〈市〉供销社或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要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外采烟花爆竹的生产厂家、品种、数量进行审核后,报同级公安机关核发准运手续后方可实行外采。 3、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到国家指定的合格生产企业采购,严禁购进、运输、销售不具备《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拉炮、摔炮、擦炮等经摩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大、尺寸、药物配比超标准的烟花爆竹。严禁小型礼花弹进入市场。 五、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 公安、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整顿力度,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销活动,督促合法经销部门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为烟花爆竹市场营造一个良好稳定的经营秩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质量检查,打击伪劣品的经销活动,对生产企业要实施定期定量抽查,经营企业经营的产品必须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供销社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负责,各县〈市〉供销社要与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签定安全责任书,对其销售、储存安全进行督促检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要与各零售网点签定安全经营责任书,对其经营行为及安全储存情况进行监控,各级供销社要主动协助公安、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抓好烟花爆竹市场的整顿工作,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自觉做好守法经营,切实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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